關於六脈神劍入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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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30日 星期五

集合競價


七、競價方式

(一)競價原則:
1. 我國集中交易市場採電腦自動交易,無論是開盤前30分鐘所累積的委託、盤中或收盤皆採集合競價,撮合後對外揭示成交價格及數量,及未成交之最高買進及最低申報價格及數量。
2. 現行對外揭示最近一盤撮合後最佳五檔未成交買賣價量資訊,而最近一盤與下一盤之撮合間隔時間約15秒(103年2月24日起調整為10秒,預計103年下半年調整為5秒)。下一盤撮合將所有未成交買進及賣出之委託,依價格優先與時間優先原則成交。較高買進委託優先於較低買進委託,較低賣出委託優先於較高賣出委託。同價位之委託,則按時間優先原則成交,即開市前輸入之委託優先於開市後輸入之委託;但開市前之委託,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委託,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3. 投資人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銷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證券商申報買賣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時,其餘量仍依原申報繼續競價。
4. 電腦自動交易之買賣申報,得自市場交易時間前三十分鐘內輸入,由參加買賣之經紀商或自營商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或自行買賣申報編號)、委託書種類(融資、融券、借券)、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有價證券代號、交易種類(普通、鉅額、零股)、單價、數量及買賣別。前述委託書編號,證券經紀商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定,證券自營商應按自行買賣之申報先後依序編定之。
5. 集合競價成交價格決定原則如後:
(1) 滿足最大成交量成交,高於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低於決定價格之賣出申報須全部滿足。
(2) 決定價格之買進申報與賣出申報至少一方須全部滿足。
(3) 合乎前二款原則之價位有二個以上時,採接近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之價位,如當市尚無成交價格者,採接近當市開盤競價基準之價位。
6. 集合競價範例:
某有價證券於前次撮合後結果成交價為104.00元、買進揭示價104.00元、賣出揭示價104.50元,本次撮合前的買賣委託情形如圖例1.1。依集合競價規則,在當市漲跌停價格範圍內,以能滿足最大成交量的價位成交,撮合結果如圖例1.2,成交價為106.00元,共成交185張,未成交買進揭示價105.50元,1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106.00元,7張。
現行集中市場開盤、盤中及收盤皆採集合競價,並對外揭示撮合後未成交買賣五檔價量(未成交買進揭示價105.50元,10張,104.50元,50張,103.50元,30張,103.00元,10張,102.50元,10張,未成交賣出揭示價106.00元,7張,106.50元,25張,107.00元,10張,107.50元,10張,108.00元,20張)及成交價量。

(二)買賣成交優先順序:撮合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依續成交,買賣申報之優先順序原則決定如後:
1. 價格優先原則:較高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買進申報,較低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賣出申報。同價位之申報,依時間優先原則決定優先順序。
2. 時間優先原則:開市前輸入之申報優先於開市後輸入之申報。開市前依電腦隨機排列方式決定優先順序,開市後輸入之申報,依輸入時序決定優先順序。
(三)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所稱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即於開盤價格產生後,每盤撮合前將依集合競價規則試算撮合成交價格,若超過前一次成交價格上、下3.5%時,則暫不撮合,延緩該盤撮合2至3分鐘,而該暫緩撮合時段仍持續接受買賣之輸入、取消及改量等,此段時間讓更多投資人再次決定合理價格並接收更多委託,待時間結束後,再以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其撮合結果成交價可能與前一次成交價相等、大於3.5%或小於3.5%。
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同時,對市場揭露延緩撮合的訊息傳送至各資訊公司,包括試算價格為趨漲或趨跌訊息、前一次成交價格、前一次成交股數。遇此情形資訊公司將以新聞方式揭露,或透過證券商及用戶的電視牆及單機,在價格揭示資訊上用註記方式揭露,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另不執行本項措施之六種例外情況如下:
1. 上午9:00起或實施暫緩開盤配套措施後至當市第一筆成交價格前。
2. 下午13:20至13:25。
3. 開盤競價基準為低於一元之證券:開盤競價基準一般係指前一日收盤價格,但遇除息或不含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最接近除息除權參考價的檔位價,遇含有現金增資除權時,則為未扣減現金增資權值之參考價的最接近檔位價。例如:開盤競價基準為0.57元,股市價格變動一檔為0.01元,每當價格上升或下降二檔,價格波動幅度即超過3.50%,將出現動輒即需執行瞬間價格穩定措施之情事,為避免影響撮合效率及方便投資人記憶,爰如是規定。
4. 處置證券或變更交易證券採分盤集合競價者:該證券處以延長每盤撮合間隔時間,每盤撮合間隔時間延長如表列,較其他有價證券之撮合間隔時間長,投資人已有較多充裕時間進行下單決策,故無執行本項措施之必要。
處置證券或變更交易證券採分盤集合競價者每盤撮合間隔時間
項目一般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且採行分盤集合競價者(原採30分鐘)
第一次處置每次撮合間隔時間5分鐘10分鐘45分鐘
第二次處置每次撮合間隔時間20分鐘25分鐘60分鐘
5. 認購(售)權證及認股權憑證:因其商品特性,而其交易制度原本自成一格,包括股市價格波動會即時反映標的證券之當市價格,二者之間具有連動關係及價格發現功能,且其每日升降幅度並非如一般股票固定為10%,係依標的證券之漲跌幅度為計算基礎,甚至可能為數倍,為符合該商品交易之特性,故不予執行本項措施。
6. 適用新上市首五日無漲跌幅度限制之股票:為使初次上市普通股票價格能充分反應其合理價值並符合市場需求,初次上市普通股票(不含上櫃轉上市者及其他非普通股票之有價證券),自上市日起五個交易日,其股市價格升降幅度為無漲跌幅限制,開盤至收盤仍採集合競價方式,收盤價格仍為收市前5分鐘暫停撮合並接受委託後以集合競價方式決定,同樣揭露未成交的最高五檔買進及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及張數,惟上市首五日期間不實施盤中瞬間價格穩定措施。
(四)揭露未成交買賣委託價量資訊
每盤撮合後,揭露未成交最高五檔買進申報價格與其張數,最低五檔賣出申報價格與其張數,提供投資人更充分的資訊作為買賣決策參考。
(五)開收盤前資訊揭露及暫緩收盤之配套措施
開收盤前資訊揭露
為提供投資人更即時交易資訊,經參考國外主要交易所作業方式,開收盤資訊揭露及配套措施,實行方式如下述:
收盤前資訊揭露
1.適用標的:除處置證券或變更交易證券採分盤集合競價,因盤中撮合時間較5分鐘為長,不適用收盤前資訊揭露之措施外,其餘有價證券均適用收盤資訊揭露。
2.資訊揭露方式:自101年2月20日起,收盤前5分鐘(13:25-13:30)比照盤中集合競價撮合間隔時間,揭露模擬撮合後之最高1檔買進價格及最低1檔賣出價格。自104年6月29日起,調整為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
開盤前資訊揭露
1.適用標的:所有有價證券均適用開盤前資訊揭露,自8:30起第一次揭示,其後比照盤中集合競價撮合頻率揭露資訊;處置證券及變更交易證券採分盤集合競價者,按其盤中撮合頻率(如5分鐘、10分鐘、30分鐘)揭示。
2.資訊揭露方式:自104年6月29日起,開盤前30分鐘(8:30─9:00)接受委託期間,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成交張數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申報買賣張數等資訊。更多資訊,請參閱開收盤資訊揭露專區。
(http://www.twse.com.tw/ch/trading/information/information.php)
八、當日沖銷交易
為提供投資人避險管道及健全交易機制,103年1月6日起投資人得以現股從事先買後賣之當日沖銷交易,並自103年6月30日開放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
現股當日沖銷以普通交易 (上午9時至下午1時30分)收盤前買賣間及普通交易收盤前之買賣與盤後定價交易間之反向沖銷者為限。即投資人若以同一帳戶於同一交易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一檔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可按買賣沖銷後差額辦理款項交割。當市場行情走勢不確定、投資人誤判情勢或投資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盤中價格走揚時,即可適時反向沖銷,降低投資人風險或提前實現獲利。
詳細說明請詳專區介紹。

九、其他
(一)結算交割
採普通(T+2日)交割,即全面款券劃撥方式交割,此係透過銀行及集保結算所劃撥,投資人款券交割時點:
1. 買進股票:應付款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券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
2. 賣出股票:應付券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款為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
3. 買賣股票:款按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餘額結算,券採總額結算,應付款及券為委辦時或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0時前交割,應收款及券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11時後取得款券。
(二)證券商受託額度
1. 有效買進及賣出申報金額合併計算。
2. 一般證券商當日申報之買賣受託額度,最高為可動用資金之20倍,並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28-1條之規定調整之。可動用資金計算公式:可動用資金淨額=流動資產-流動負債+營業保證金+交割結算基金。
(三)外資投資市場買賣額度控管
1. 外資買進申報時,該數量即時累入外資委買數量控管,持有之認股權憑證數 × 行使比例累加至標的股票。
2. 外資賣出成交後,該數量自外資委買數量扣除
(四)天然災害侵襲時應否休市處理措施:
1.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
(1) 天然災害侵襲時,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是否休市,應以台北市市長宣布當日台北市公教機關是否停止上班為準據。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則全體證券商當日停止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順延辦理。
2. 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不休市時:
(1) 非受災地區證券商:正常營業,且當日應屆交割事務正常辦理。
(2) 受災地區證券商:台北市以外地區因天然災害侵襲致當地縣市首長宣布當日公教機關停止上班時,於受災區域內之證券商得自行決定是否照常營業,不論營業否,其應行交割之證券部分均一律順延辦理,惟款項部分由非受災地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辦理,或由本公司代墊。受災區域內停止營業證券商之委託人,若至照常營業之證券商開戶,得於當日開戶當日委託買賣。

http://www.twse.com.tw/ch/trading/introduce/introduce.php#1